公告公示信息
关于中新苏滁高新区无人机智能巡检服务项目的答疑澄清
项目编号:czsjqt202509-005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中新苏滁高新区无人机智能巡检服务项目”作如下答疑澄清:
一、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2.资信标评审>供应商业绩 原文:“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提供的单个业绩,包含无人机飞行服务和高点视频监测类内容的,每个业绩得6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12分。” 。条款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与排他性:该评分标准并非旨在考察供应商的综合技术实力、同类项目经验或解决核心问题的能力,而是直接指向了“无人机飞行”和“高点视频监测”这两个具体的业务名称或技术手段。这种设置方式极大地限制了竞争,排除了那些拥有解决同一核心问题(如:高空监测)的丰富经验,但采用不同技术路线或业务名称略有差异的优秀供应商。这涉嫌为符合某些特定供应商的过往经历而“量身定做”,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的公平竞争原则。
相关请求:将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2.资信标评审>供应商业绩修改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提供的单个业绩,包含无人机飞行服务类内容的,每个业绩得6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12分。”
回复:本项目针对园区业务监管需求,以高点监控及无人机自动巡检机场为核心,实现对苏滁高新园区全方位巡护管理。包括视频监控服务、无人机机场服务、网络服务、维护服务、配套遥控服务、综合服务等。若合同不能充分反映包含无人机飞行服务和高点视频监测类内容的,须另提供加盖项目业绩业主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2.资信标评审>高点资源: 原文:“为满足项目的视频实时监控效果以及避免信号遮挡,摄像机以及无人机接收天线挂载高度不得低于30米,供应商应提供苏滁高新区区内18个不低于30米高度的杆塔资源;提供18个及以上杆塔资源的得10分,每少1个杆塔资源扣2.5分,本项满分10分。注:①自有杆塔资源:投标文件中需提供高点杆塔资源列表和带经纬度坐标标志的场地资源照片并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产权证明或使用授权书);②租赁杆塔资源:租赁高点资源须提供租赁合同(合同中须反映杆塔资源的租赁信息,租赁期限不短于服务期)。” 。
事实依据:1、条款实质上是要求供应商自带特定国有资产资源,涉嫌违法设置准入条件:该条款要求供应商“提供苏滁高新区区内18个不低于30米高度的杆塔资源”。此类市政杆塔、通信塔、电力塔等资源,其产权或管理权通常归属于政府部门、铁塔公司、广电、供电局等特定主体,并非一般市场供应商所能拥有或随意支配。此条款相当于要求投标人必须自身拥有或已独家垄断该区域内这些特定的公共基础设施资源,这显然是不合理且不可能的。这变相地将绝大多数不具备此类资源的供应商排除在外,违反了公共资源公平使用的原则。2、要求资源数量(18个)与挂载高度(30米)的设定缺乏技术论证和必要性说明:招标文件未提供任何技术文档(如《点位规划方案》)来论证为何必须是“18个”点位,以及为何“不得低于30米”这个具体数值。这种缺乏科学测算支持的量化要求,具有强烈的“量身定做”嫌疑,仿佛是为某个已经掌握了恰好18个30米高杆塔资源的供应商而设定的。
相关请求:删除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2.资信标评审>高点资源中“为满足项目的视频实时监控效果以及避免信号遮挡,摄像机以及无人机接收天线挂载高度不得低于30米,供应商应提供苏滁高新区区内18个不低于30米高度的杆塔资源:提供18个及以上杆塔资源的得10分,每少1个杆塔资源扣2.5分,本项满分10分。
回复:本条修改为“为满足项目的视频实时监控效果以及避免信号遮挡,摄像机以及无人机接收天线挂载高度不得低于30米,供应商需提供苏滁高新区区内18处高点资源;提供18 个及以上杆塔资源的得10分, 每少1个杆塔资源扣2.5分,本项满分10分。
注:提供满足以下任意一项内容的证明材料:
①自有杆塔资源:投标文件中需提供高点杆塔资源列表和带经纬度坐标标志的场地资源照片并提供切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产权证明或使用授权书);
②租赁杆塔资源:租赁高点资源须提供租赁合同(合同中须反映杆塔资源的租赁信息,租赁期限不短于服务期);
③承诺:投标人承诺合同签订前提供苏滁高新区区内18个不低于30米高度的杆塔资源租赁合同,承诺格式自拟”
三、质疑内容:在本次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2.资信标评审1、供应商业绩”评审项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提供的单个业绩如包含无人机飞行服务和高点视频监测类内容,每个可得6分,未提供则不得分,满分 12分。”:该评分准则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须同时具备“无人机飞行服务”及“高点视频监测类”两项内容,该项要求并未充分考量其他同类服务能力或类似技术可实现相同采购目标的合理性,造成对潜在投标人的限制。
该条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即“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该条款中“包含无人机飞行服务和高点视频监测类内容”的设置,属于以特定行业或特定业态的业绩对投标人实施差别待遇,与该条文中禁止的“设定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精神不符。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的通知》(皖财购〔2022〕694 号)所列清单,针对采购人的第八项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第六项均明确指出:将特定行业或特定区域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次招标文件中将两项特定服务内容同时作为业绩得分条件,具有明显的行业指向性和排他性,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综上,该业绩评分条件的设置存在限制竞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可能,建议暂停招标并调整响应业绩描述,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平竞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
回复:本项目针对园区业务监管需求,以高点监控及无人机自动巡检机场为核心,实现对苏滁高新园区全方位巡护管理。包括视频监控服务、无人机机场服务、网络服务、维护服务、配套遥控服务、综合服务等。若合同不能充分反映包含无人机飞行服务和高点视频监测类内容的,须另提供加盖项目业绩业主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
四、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调整为2025年10月9日8时00分,解密时间同步调整。
注:此答疑澄清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以最后发布的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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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