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指定某一品牌会显著限制供应商范围,排除生产其他品牌的潜在供应商,从而违背了这一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指定品牌市场价格虚高,影响正常投标报价。是否取消指定材料品牌?
回复:招标文件中为推荐品牌,非指定品牌,从工程质量角度考虑进行品牌推荐不存在排斥其他投标人的情况。
澄清修改文件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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