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须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一经参与竞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债权状况及相关约定,完全认可本公告内容,自愿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债权的全部现状、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债权状况等为由,拒绝签订《债权资产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不得对委托方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并且受让方须在《债权资产交易合同》中承诺,在其与继受方或任何其他资产接收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或资产接受协议中,明确要求其继受方或任何其他资产接收方不能对委托方行使任何追索权。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委托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着如下瑕疵,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自行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受让方均不能以存在以下情况为由,拒绝履行其在《债权资产交易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且委托方亦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注销、被撤销、解散、关停、歇业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被执行人可能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下落不明;
(2)标的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3)标的债权的生成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4)标的债权的担保合同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5)标的债权的担保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6)标的债权的债权人没有在担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间内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或免责;
(7)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的;
(8)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权属纠纷、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租赁、第三方占用、规划调整以及其他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情形;
(9)标的债权的抵押/保证担保应办理登记而未办理或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抵押/保证合同实际未生效;或抵押资产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或抵押资产无法过户等抵押权利无法实现的情形;
(10)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而凭现有债权证明文件未能发现;
(11)已经进入诉******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支持;
(12)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由于委托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导致对抵押资产失去控制;
(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14)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以及附属权益上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无法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上述瑕疵或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委托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意向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标的债权转让后,委托方未通知或无法通知债务人、反担保人而致使标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反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16)标的文件对于标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7)标的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凡参与竞价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对本标的现状、产生原因及过程、诉讼及执行阶段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保全、查封、提取现金等信息已全部了解、掌握和接受。
6.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实现债权的风险也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取得债权后,实现债权所得可能高于或者低于转让价款,风险及收益均归受让方,委托方没有回购的义务。受让方即使利益等权利受损,也须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方追索和主张。若有申诉、申请再审、抗诉、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抵押权转让等事项涉及委托方的,委托方均不承担责任,若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7.该债权转让不存在产权交割事项,受让方按期足额履行完毕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后,委托方通过债务人书面签收债权转让通知或者报纸公告通知债务人,以确保债务人明确债权转让的发生和变更后应履行的义务,相关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8.委托方在协助受让方办理债权转让通知公告之日起,委托方因债权转让需要通知所有债务人的义务及因债权转让有关的所有义务视为已全部完成。
9.受让方同意在受让标的债权后继续遵守和履行委托方及/或原债权人在标的债权转让前就标的债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所作的承诺及/或与其他相关方达成的任何协议、处置方案或者其他任何对委托方及/或原债权人有约束力的文件,并且,受让方应自觉接受该等协议及/或文件对债权人赋予的权利和相应的约束,并愿意按照该协议及/或文件的约定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和履行债权人的义务。如因受让方违反该等约定而引致第三方对委托方采取法律行动或委托方须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则委托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弥补委托方所受的一切损失。
10.办理资产交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未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
11.******法院处置成功或委托方与债务人达成还款结清协议的,委托方有权终止本次转让,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补偿。
12.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债权资产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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